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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168994號


營署建管字第108168994號

108.8.26.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全建會聯絡人:陳雅芳

檢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相關文稿1份,請查照。

說明:復貴公會108年5月2日全建師會(108)字第0237號函。

因應公平參與及權益保障,無障礙法規全面檢視研修

壹、因應實務執行需要,全面啟動法規研修

我國鑒於經濟逐步成長及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所做的各項福利改革措施之啟示,積極維護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力更生,憲法增修條文自83年起已於第9條基本國策中明定:「國家對於殘障者之保險與就醫、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濟,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並續於86年修正為第10條第7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更形受到重視。總統已於103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皆含括了基於平權的概念,應建置供不分年齡層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環境,內政部亦積極配合上開權利公約,檢視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推動相關規定,以因應公平參與及權利保障之趨勢。 為配合國際間相關人權公約精神,考量無障礙相關法規皆有其關聯性,為能同步檢視併同檢討有關規定,俾利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日趨妥適,營建署於104年間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以下簡稱無障礙專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勘檢原則)等四項法規進行全面檢視,歷經1年共計召開26次會議,並自105年至108年1月間逐步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貳、減少實務執行爭議,無障礙專章進行內容修正

為推動無障礙環境,內政部自77年12月21日增訂建築技術規則殘障者設施專章並陸續訂定相關規定,迄今已逾30年時間,且經過六次修正。歷次的修正係因應國際趨勢、各界建議及實務執行需要等因素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團體一起參與,以廣徵各界意見取得共識,便於爾後規定的落實。為便利行動不便者公平進出及使用建築物,無障礙建築物專章更明定自102年1月1日起,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以朝向全面無障礙化境界邁進。本次修正係就各界所提出對於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的各項建議再予調整,以利實務執行,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建築物規模過小得免檢討無障礙設計,以「棟」檢討

無障礙專章自102年1月1日起已朝向全面無障礙化進行推動,專章內之規定,由以前表列適用對象與項目修正為除例外情形者皆須進行檢討之方式。在無障礙專章施行後,尤其本規則第167條第1項第3款針對每層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得免檢討無障礙專章之例外條件的認定常見有執行上之疑慮,探究該條之立法意旨係為排除基地或建築規模過小,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惟建築基地內配置有數棟建築物時,該樓地板面積如何計算,於實務執行上時有爭議,為了能明確執行,建築基地配置有數棟建築物時,應以各棟分別檢討每層(含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免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二、無障礙廁所設置以建築物總樓層數進行檢討

廁所是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衛生設備空間,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廁所的可及性尤為重要,自77年殘障者專章訂定初始,廁所盟洗室就一直是必須要檢討設置的無障礙設施,但都僅要求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如建築物規模較大時,常會有可及性偏低或數量不足、不敷使用等情況,因此,在102年生效實施的無障礙專章,明定了以三層作為一個檢討級距,且地面層以上及以下分別檢討之方式。經專案小組會議討論,行動不便者能藉由無障礙通路移動的適切距離為三層,因此,以三層的級距進行檢討對於廁所的使用需求較為便利,建築物總樓層數任三層範圍內應有一處無障礙廁所提供使用,並將設置數量以表列方式呈現,以利檢討與執行。以建築物總樓層數五層為例,如僅設一處無障礙廁所洗室時,應設於總樓層數之第三樓層。

三、參考英美設置規定,調整輪椅觀眾席位設置數量

隨著各種無障礙環境設施建置日益增加,行動不便者能夠參與各項活動的機會增加了,但輪椅觀眾席位的設置數量,並無法因應使用輪椅的行動不便者的需求,因此,行動不便者持續提出很多的建言,希望能提升輪椅觀眾席位的設置數量,鼓勵行動不便者走入人群參與社會。經蒐集與比對美國ADA2010(2010ADAStandardsforAccessibleDesign)及英國BuildingRegulation2010有關觀眾席位數量設置規定發現,對於固定座椅席位數量較大時,我國之標準略低,故為與國際標準接軌,本次修正大數量固定座椅的輪椅觀眾席位設置級距,以增加輪椅觀眾席位設置數量。

四、以表列方式取代設置數量之文字敘述

於102年起施行的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中對於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設置數量皆以文字描述方式呈現,例如:無障礙停車位的「……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的「超過一百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但在實務檢討執行上,上述文字指的究竟是「無條件進位」或是「無條件捨去」?常常衍生設計建築師與建管單位人員間的疑慮與爭議。為了讓實務執行更加便利,在107年修正施行的版本,即以原立法意旨轉化為表列數量對照方式,以方便實務應用。

參、根據各界建議與通用理念,修正設計規範內容與圖例

設計規範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細部規定,以供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置之依循,97年4月10日訂定施行迄今已辦理4次修正,啟動修正的原因多係基於實務執行發生原訂定規範時未予規範或應調整的規定,但都是進行部分條文的調整修正。本次經參考美國與日本相關規定,考慮國人身高尺寸與生活習性等本土特性、不同障別及一般人皆可便利使用之通用性、國內之產品及技術可行性、設施之經濟性、耐用性、易維護性及永續性等,將設計規範內容作更明確周延之規定,視需要提供圖例輔助說明,並儘量使用現有相關法令之名詞及定義。 101年設計規範修正實施後,陸續接獲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相關身心障礙者權益團體以使用者角度提出許多規範內容之具體修正建議,另外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也彙整建築師在執行業務過程所反映建議調整之內容,經本署逐一檢視設計規範全文,共召開12場專案小組會議,研議完成修正草案,於108年1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之權益保障,並參照通用設計理念原則,配合相關法規規定,修正本規範相關內容

為於我國實施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並促進其自立及發展,已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使得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之權益保障,參照通用設計理念之「識別資訊」、「節省體力」、「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等原則,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與相關法規規定,修正本規範用語、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方式與空間需求,增列有關圖例,以利實務執行。 例如,對於使用輪椅的行動不便者而言,當室內外通路與鄰近地面有高差時,在移動的過程中,如果沒有適當的防護設施,很容易發生輪椅傾倒翻覆而造成危險。所以,參考了身心障礙權益團體所提出的意見,增列了防護設施設置規定與圖例,提升環境安全。 另外,經探究使用拐杖之行動不便者於上下樓梯時會利用單側扶手進行輔助,防護緣設置效益較低,而且自102年起已全面推動無障礙化,除了適用無障礙專章第167條得予排除適用之例外條件,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均須檢討由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的無障礙通路,亦能提供行動不便者垂直動線移動使用,綜合各項的考量,刪除了防護緣的設置。 對於浴室空間,也參考實務執行上所反應之意見及因應生活輔具發展,為解決以往之移位式淋浴間於使用上常見座椅支撐度及使用便利與舒適度等不便的情況,並增加設計彈性與合理性,將淋浴間設置規定予以整併修正,並考量於沐浴時易發生滑倒或需要輔助移動之情況,浴室以淋浴間方式提供使用時,應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以提供必要時之使用,提高使用的安全性。

二、維護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兒童遊戲的機會,增訂機械遊樂設施設置

在遊樂區中,常可見到遊客使用機械遊樂設施時的歡樂笑聲,休閒活動可以增進身心健康,紓解身體的疲勞與精神上的負面情緒,但以往遊樂區的機械遊樂設施設置時多未考量到可以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乘坐,所以常常讓許多的行動不便者只能「望設施興嘆」,許多的身心障礙孩子與家長經常感嘆,身障孩子難道沒有一同參與、歡笑的權利? 前立法委員楊玉欣女士曾指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定,休閒遊戲是兒童基本人權,但我國相關法規卻未對此有所規定,影響身心障礙權益。為維護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兒童遊戲的機會,讓身心障礙的孩子也有使用機械遊樂設施的機會,在成長的過程留下快樂的記憶,經參考美國Accessibleamusementrides規定,於設計規範之附錄增訂無障礙機械遊樂設施設置規定,包括無障礙入口、搭乘等候區、輪椅席位、移位式機械遊樂設施、淨空區與陪同人座位等相關規定,以供爾後設置無障礙機械遊樂設施時之參考。

三、為因應使用需求,增訂照護床、人工肛門污物盆等參考附錄,以供依循

無障礙廁所的建置已推動有年,且逐漸普及,對於能夠使用馬桶如廁的行動不便者而言,可因應外出時上廁所的需求。但有部分身心障礙者或是高齡者,因為重度的脊髓損傷、肌肉萎縮等情形,需要使用尿布處理便溺,無法使用無障礙廁所的馬桶進行尿布的更換,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推動聯盟就提出建議,第一階段將醫院、車站、捷運站、公園、學校、政府機關、百貨商城裡的無障礙廁所裡裝設照護床,之後再逐步將設置原則推動到其餘私人營業場所,還給行動不便者一個如廁的尊嚴,同時減輕照護者的負擔,更是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對於應檢討設置照護床的場所,目前仍在評估中,各建築物可因應使用者需求考量設置,所以本次修正係納於附錄提供參考。 另外,隨著國人飲食習慣改變及外食人口增加,腸道疾患及其併發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因罹患大腸直腸疾病或外傷而不能正常使用肛門排便時,必須永久或暫時性的利用腸道在腹壁上做個開口來排泄每日所產生的糞便,就是腸造口手術(或稱腸造),即一般所謂人工肛門。據統計,國內近年施行腸造口手術之患者已日漸增加,惟現行無障礙廁所中並未加裝人工肛門污物盆,致帶有人工肛門或人工膀胱之患者使用,不便清理排泄物。為重視腸造口手術患者之權益,本次也在附錄中納入人工肛門污物盆並配有沖洗用溫水混合龍頭,以便於清潔處理。

肆、修正認定原則,增加彈性以推動既有建築物改善

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本部自86年起訂有認定原則,主要考量既有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可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以利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置。因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實務需要,本部進行認定原則規定全文檢討。 近期已分別於105年12月15日及107年4月20日兩次辦理修正,並自即日生效。主要的修正內容包括:增列改善原則及替代改善原則,例如:考量昇降機呼叫鈕中心線高度若大於無障礙規範規定者不易改善,爱於昇降設備增訂如設置於輪椅者可及範圍之120公分以下者,無須改善;惟如大於120公分時,仍應設置協助使用之輔具或服務鈴,以利使用。而一般旅館如已於一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僅提供住宿使用,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列為昇降設備無須改善情形。另外,也考慮到洗面盆設置環狀扶手可能會影響到使用的便利性,增列了免於洗面盆兩側及前方設置環繞洗面盆扶手之例外條件。 同時,因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事項與無障礙法規息息相關,為利推動落實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參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規定,納入應辦理實務講習時間及項目之規定,以利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推動。另外也增訂了諮詢及審查人員的退場機制,如諮詢及審查人員辦理改善諮詢及審查事項時,如有違反無障礙相關法規或有其他情節重大,不適任之情形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終止該勘檢人員之聘任,以維諮詢及審查作業之品質。

伍、增訂實務講習項目與退場機制,落實勘檢提升品質

為落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本部於101年1月10日訂定勘檢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已訂有無障礙設施勘檢表,於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時應依上開勘檢表進行查核。但實務上常出現無障礙勘檢過程勘檢人員主觀空間過大,經勘檢後的設施不合用等情事,不但損及業主的權益,也讓政府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美意大打折扣。因此,本部於105年11月7日修正勘檢原則,增列訂定實務講習項目,勘檢人員如有不適任之情形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終止聘任,以維相關作業之品質。

陸、結語

內政部已配合我國身權保障相關法規,訂定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並建立相關制度,逐步進行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無障礙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推動,實非一蹴可及。為促進行動不便者自立及發展,因應使用需求,近年來已配合國際相關人權公約規範內容,參照通用設計理念之「識別資訊」、「節省體力」、「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等原則,持續針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正,以關心和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本署仍將與時俱進,檢討適用範圍與提升基準,以達公平使參與機會平等與權益保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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