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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衛部顧字第1081961562號


衛部顧字第1081961562號

108.6.14.衛生福利部函

有關貴所函詢「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H-2)」是否需依建築法設置無障礙設施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08年5月27日溪鄉建字第1080006311號函。
二、依來文說明所示之內政部108年5月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116406號函諒達彰化縣政府,查其說明段三略以「本部107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所釋之『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其使用類組歸屬H-2組』,尚非屬公共建築物所規範之範疇,自無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以下稱設標)設立,查設標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及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請依設標規定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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