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111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111號
| 109.6.29. | 內政部函 |
|---|
有關貴署所詢畜牧設施之畜禽舍停車空間附設標準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 | |
| 一、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 06. 02. 農牧字第 1090216706 號函辦理,並續復楊榮生建築師事務所 109. 04. 07. 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 |
| 二、 | 查畜禽舍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附表第一類至第四類所列用途,該表第五類用途之停車空間附設標準「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經徵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前揭函復意見:「查農業設施係輔助其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均非供人員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所詢畜牧設施之畜舍、禽舍,係供飼養家畜、家禽使用,尚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附設停車空間之必要性,爰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3 條附表5 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停車空間亦非屬畜牧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畜牧設施之畜禽舍免附建停車空間。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111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