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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277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277號

102.7.22.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卓玲建築師事務所 109 年 06 月 23 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部 101. 11.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11102 號函(如附件 )釋「按『……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所明定。……是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二十五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上開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條文業修正為「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依本部上開函意旨及現行條文,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二十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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