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台內營字第1090809427號
台內營字第1090809427號
| 109.6.17.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關於同一基地內一棟一戶之連棟式建築物型態有開挖地下層,其停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集中留設乙節,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 | |
| 一、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另本部考量同一基地內,有一棟一戶之連棟建築物,未開挖地下層,除法定空地外,其各棟間並無共同空間,無法於該連棟建築物各層內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爰於 87. 12. 01. 以台內營字第 8773407 號(註)函示,該類建築物型態不受前揭「集中留設」規定之限制。 |
| 二、 | 倘同一基地內一棟一戶之連棟建築物,於地下層共同開挖設置停車空間,地下層並以共用車道連接各棟空間,該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即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3 款規定集中留設,無本部 87 年 12 月 01 日前揭號函示之適用。 |
※註:87. 12. 01. 以台內營字第 877340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台內營字第1090809427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