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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消署預字第1091112466號


消署預字第1091112466號

109.7.22.內政部消防署函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聯絡人:柯雅翊

函詢緊急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是否可交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決議疑義之意見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7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46310號函。
二、查本署87年7月28日87消署預字第87E1339號函業就緊急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在案。所提國泰金城管理委員會基於安全管理之需而設置刷卡機,並連動火警受信總機於火災時自動立即解除門禁鎖扣(舌),而不影響上開函之顧慮1節,考量現行科技整合與訊號控制處理技術成熟,設有火警受信總機連動門禁系統,火災時立即解除門禁鎖扣(舌),似可解決本署上開函之顧慮,惟為避免系統故障或連線關閉之情事發生,建議該場所應設有24小時人員管理(例如保全人員),若無法自動解除,亦應由人員立即手動解除,以避免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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