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營署建管字第1080097485號
營署建管字第1080097485號
| 109.1.10.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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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私設通路迴車道」與「基地內通路迴車道」可否重疊設置於同一處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 108. 12. 09. 府經建字第 1080264911 號函。 |
| 二、 | 「按『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所明文,其意旨係為避免私設通路內倒車距離過長,以維護通行安全。依上開規定,雙向出口之私設通路,無論長度多少均無須設置迴車道,至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之私設通路,如已於通路盡頭設置迴車道,則無須每三十五公尺設置乙處。」本部 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 號函(註一)業釋示在案, 又本部 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2 號函(註二)示「基地內通路係基地內各幢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其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亦應依第 3-1 條規定設置迴車道。」是基地內通路設置迴車道位置應合於本部 88 年 06 月 17 日上開函,並達可避免基地內通路倒車距離過長之功能。另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有關依該條例上開規定設置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設置之迴車道可否與基地內通路之迴車道重疊於同一處一節,中央法規尚無限制,請貴府本於私設通路迴車道設置意旨衡酌;至基地內通路之迴車道為基地內通路之一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規定,於建築基地內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註一:88. 06. 17. 台內營字第 88735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86. 11. 25. 台內營字第 8689132 號詳本章第 14 條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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