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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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營署建管字第1091180997號


營署建管字第1091180997號

109.9.7.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涉及一宗土地申請建造執照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07. 10. 新北城開字第1091304533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 條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得地下申請核准作停車場使用;第 9 條規定,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申請或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依第 4 條、第 5 條規定應向貴府申請核准,先予敘明。
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 11 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本案二宗公園用地間夾有一宗道路用地,按上開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 條附表及第 9 條得合併規劃興建地下停車場,具有連帶使用性質,並無該條但書所稱「分隔」,故得以一宗土地申請建造執照,以促進地下停車場合理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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