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營署建管字第1091209624號
營署建管字第1091209624號
| 109.10.1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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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全建會 | 聯絡人:廖志明 |
有關都市土地涉及建築技則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之適用規定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會109年9月3日全建師會(109)字第0463號函。 |
| 二、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公式如左: H≤法定最大容積率/法定最大建蔽率×3.6×2 」上開所稱「法定最大容積率」本部87年7月29日台內營字第8772391號函(如附件)釋有案,至有關都市土地之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依上開規定,如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第1項規定公式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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