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
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
| 110.7.6.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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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110年6月22日召開110年6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1份,請查照。
| 說明:依據本部110年6月9日內授消字笫1100824084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
| 內政部110年6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 ||
| 提案一、為增加滅火器標識設計之彈性及融入空間整體美觀,不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1條部分規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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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 | ||
| 一、 | 各類場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1條設置滅火器及其標識,使滅火器位置之識別具一致性,達易於辨識、取用及操作等功能。 | |
| 二、 | 為優化公共消防安全設備之美觀,考量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古蹟、藝文展演場所、文創園區、設計產業辦公室或工作場所等類似場所空間之需求,提高設計彈性及融入整體美觀,滅火器標識符合下列事項者,依消防法第6條第3項規定,視為具有上開設置標準第31條第4款同等之效能,不適用上開設置標準第31條部分規定: | |
| (一) | 內容:標明滅火器字樣,每字為20平方公分以上,使用標準字樣或黑體字為原則,得輔以英文字樣、滅火器圖樣或指向箭頭等圖形符號。但不得妨礙滅火器字樣之辨識。 | |
| (二) | 顏色:紅底白字、白底紅字、黑底白字、白底黑字等符合CNS9331安全顏色者。 | |
| (三) | 材質:金屬等不燃材料或壓克力等符合CNS14535塑膠材料燃燒法或UL94 Test for Flammability of Plastic Materials for Parts in Devices and Appliances V-2以上或同等級以上之耐燃材料。 | |
| 提案二、「共享廚房」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之用途及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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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 | ||
| 一、 | 共享廚房為新興產業,將使用空間隔成多個區隔,設置爐具、燃料、火源、食用油類等之廚房,供烹煮、教學及共享外送服務為主,按本部營建署109年11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83976號函釋,其使用性質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與第2項附表2規定,如屬一般工場(廠)得歸屬C-2組,倘屬公害工場(廠)得歸屬C-1組,分別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4款第2目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同款第1目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 |
| 二、 | 另共享廚房具有將空間區隔多個廚房、使用燃料與設置爐具、排油煙設施,且烹調需使用食用油、食材等,具有大量使用火源、熱源或可燃物之特性,為使各廚房單元能快速滅火及避免延燒,除符合上開設置標準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 |
| (一) | 廚房處所設1具滅火器,當依上開設置標準第31條第1款第3目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超過該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時,應增設1具滅火器。 | |
| (二) | 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該用途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500平方公尺;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該用途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 |
| (三) | 該用途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
| (四) | 五層以下建築物,該層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 | |
| (五) | 地下層使用瓦斯,樓地板面積合計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
| (六) | 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排煙設備。 | |
| 提案四、醫療院所核磁共振攝影(MRI)室免設及設置適當消防安全設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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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 | ||
| 一、 | 醫療院所等使用放射線等類似場所,參酌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30013849號函之建議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與函釋,基於醫療檢測正確性及避免二次災害,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9條第8款免設撒水頭之其他類似處所,包括內視鏡檢查室、人工血液透析室、放射性等同位元素(MRI、CT等)相關治療室、管理室、準備室、檢查室、操作室與儲藏室、診斷及檢查相關攝影室、X光透視室、操作室、暗房、心導管室及X光影像室等處所。 | |
| 二、 | 放射性等同位元素(MRI、CT等)相關處所,請消防專技人員與其設備製造商討論設備及空間特性後,得依下列設置適當消防安全設備: | |
| (一) | 因該空間易生液態氦氣化之水蒸氣,以及設備產生之電磁波,使偵煙式探測器、偵熱式探測器(採數位訊號傳輸者)造成誤動作或故障,得選用差動式局限型探測器,並儘量安裝於遠離MRI等主要設備之位置。 | |
| (二) | 緊急廣播設備(揚聲器)儘量設於遠離MRI等主要設備之位置,若MRI等主要設備產生之電磁波,造成緊急廣播設備出現噪音,其配線應加裝線性濾波器,以解決雜音問題。 | |
| (三) | 緊急照明設備儘量設於遠離MRI等主要設備之位置。 | |
| 提案五、小規模場所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檢討有效通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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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 | |
| 一、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場所因規模較小,且免依消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檢討設置排煙設備確有困難,參照本部105年6月1日內授消字第1050822486號函提案2決議免檢討無開口樓層之意旨,非供公眾使用且總樓地板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免檢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有效通風面積設置排煙設備。 |
| 二、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排煙設備宜融合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搶救活動之目的,滾動檢討規範以符合社會演進之需求,請業務單位蒐集日本、美國等國外相關之研究及規範,組成專案小組研修上開設置標準。 |
| 提案六、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得否免設置流水檢知裝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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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係供人員操作使用之滅火設備,與室內、外消防栓設置之手動使用方式無異,當放射後壓力下降,幫浦之啟動用壓力裝置啟動幫浦,移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發出警報音響,或按壓火警發信機發出警報音響,已具流水檢知裝置之功能,無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4條規定準用第51條裝置流水檢知裝置。 |
| 臨時提案:大賣場內設置A、B、C等多個餐廳或美食街之廚房爐具、排油煙管是否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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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及考量百貨公司、商場、大賣場等附設餐廳或美食街具多個廚房,設置爐具之排油煙管一般採集中收集油煙連結洗滌淨化裝置後,再排出之模式運作,有起火時於排油煙管內延燒及由外部滅火困難之特性,爰上開場所之餐廳或美食街用途,其樓地板面積合計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 說明案、本部86年1月16日(86)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函提案9決議居室內劃分小居室在一定條件下免設排煙口,其適用避難弱者收容場所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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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本部86年1月16日(86)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函提案9決議略以,惟其同一防煙區劃內之居室有符合圖一所示之情形者,小居室得免設排煙口,而其同一防煙區劃之排煙風管符合圖二所示之原則者,其排煙口得保持常開狀態。其意旨係以區隔之空間為適用單元,不得包含區隔間外供避難逃生路徑之走廊或通道,避免熱煙流擴散至該路徑而影響其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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