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41017號
營署建管字第1100041017號
| 110.7.5.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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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詢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處 110 年 5 月 27 日北市都建照字第 1106155997 號函。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已於 110 年 1 月 19 日修正為「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 85 條、第 85 條之 1 規定。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
| 三、 | 查鋼鐵為同編第 1 條第 28 款列舉之不燃材料,以鋼鐵製成之配管,合於前開第 247 條配管管材以不燃材料製成之規定。 |
| 四、 | 至本署 102 年 6 月 13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2361 號函研商高層建築物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規定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一所載案例,「爭議所涉之戶外景觀水池之排水配管,與建築物本體之配管為分別獨立之 2 個系統,其排水配管於戶外部分非屬上開第 247 條規範範疇,至其配管穿入建築物本體部分仍應符合『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之規定」,所詢附掛於建築物外牆之天然氣配管,是否與建築物本體之天然氣配管為分別獨立之 2 個系統?如否,其附掛於建築物外牆部分亦應符合上開第 247 條規定。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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