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17950號
營署建管字第1100017950號
| 110.4.8.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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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避難層樓層設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 110. 03. 05. 北市都授建字第 1106133543 號函。 |
| 二、 | 按「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4 款所明定,依上開規定,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上開規定,亦得作為避難層。至所送案例涉個案事實認定,應由貴局依上開避難層之定義,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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