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農企字第1100203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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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企字第1100203640號
| 110.2.2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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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訂《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解釋令彙編》
農業用地作私設通路使用疑義。
| 說明: | |
| 一、 | |
來函及附件,旨揭土地前經○○縣○○鄉公所核給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之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在案,嗣後貴府建築管理單位以該農路核准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解釋令彙編94作私設通路使用,故該道路既已作非農業使用,則原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自應依上開容許辦法之規定予以核處。|
| 二、 | 至於休閒農場範圍內倘存在私設通路,其面積如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休農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即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 40%,且經建築管理單位核准作私設通路使用者,尚無違休農辦法之規定。惟倘有休閒農業設施之農路擬改作申請私設通路使用,應依休農辦法規定,輔導休閒農場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中設施配置及項目歸類,並廢止該部分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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