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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1228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1228號

111.6.23.內政部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黃永祺建築師事務所 111. 06. 08. (111)黃建所字第 06001 號函。
二、按「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 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所明定,至裝卸位與停車位性質有別,不適用上開集中留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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