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台內營字第1110818884號
台內營字第1110818884號
| 111.10.28. | 內政部函 |
|---|---|
| 正本:各建管機關、各建築師公會等 | 聯絡人:鄭如庭 |
檢送「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1份,請查照轉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 | |
| 一、 | 為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第1項規定欄桿扶手高度之計算及第2項規定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之設計,特依行政程序法第六章行政指導,訂定旨揭原則。 |
| 二、 | 請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
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
| 一、 | 為使建築物之欄桿設計不易為兒童攀爬及穿越,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欄桿扶手高度之起算及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之設計,特訂定本原則。 | ||
| 二、 | 建築物欄桿之設計原則如下: | ||
| (一) | 欄桿構造: | ||
| 1. | 以桿件構造組成之欄桿,距離地坪完成面起算高度超過十五公分未達八十公分範圍內,不得設置水平橫條桿件(如圖例一)。 | ||
| 2. | 非以桿件構造組成之欄桿,距離地坪完成面起算高度超過十五公分未達八十公分範圍內,不宜設有立足點及可供攀爬構造(如圖例二)。 | ||
| 3. | 以桿件構造組成且設置於樓梯之欄桿,距離梯鼻完成面連線起算高度超過十五公分未達八十公分範圍內,不得設置水平橫條且不宜設置接近平行樓梯斜度之桿件(如圖例三)。但間隔距離小至無法踩踏者,不在此限(如圖例四)。 | ||
| 4. | 設置於樓梯之欄桿,側面由級高、級深形成之三角形處,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處(如圖例五)。 | ||
| (二) | 欄桿設有止水墩、矮牆等基座構造: | ||
| 1. | 基座構造頂部完成面,距離地坪完成面起算高度於十五公分以下或八十公分以上者,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欄桿高度自地坪完成面起算(如圖例六)。 | ||
| 2. | 基座構造頂部完成面,距離地坪完成面起算高度超過十五公分未達八十公分範圍內,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欄桿高度自該構造頂部完成面起算(如圖例七)。 | ||
| (三) | 欄桿活動使用側設置固定傢俱或設備等可供攀爬之物件,距離地坪完成面起算高度超過十五公分未達八十公分範圍內: | ||
| 1. | 該物件與欄桿水平距離達一百公分以上者,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欄桿高度自該地坪完成面起算(如圖例八)。 | ||
| 2. | 該物件與欄桿水平距離未達一百公分者,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欄桿高度自該物件頂部完成面起算(如圖例九)。 | ||
| (四) | 欄桿活動使用側設置自地坪完成面起算超過十五公分之高帽落水頭,與欄桿水平距離未達一百公分者,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欄桿高度自高帽落水頭頂部起算(如圖例十)。 | ||
| (五) | 欄桿活動使用側施作地坪裝修時,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欄桿高度自地坪裝修頂部完成面起算(如圖例十一)。 | ||
| (六) | 樓梯欄桿裝設扶手,應依施工編第三十六條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7.3.3 節規定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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