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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00957號

111.2.11.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聯絡人:孫立言

關於原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9年7月17日建四字第25714號函是否仍適用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1月5日新北市建師字第000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條規定:「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據貴會來函稱「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9年7月17日建四字第25714號函,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背面鄰接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巷道」,與上開規定第2項「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之情形不同。
三、至臺灣省政府88年8月4日府法字第157924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本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在案。故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9年7月17日建四字第25714號函亦已停止適用。
四、另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之申請建築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上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條第1項已有明定,其申請建築原則得包含建築物高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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