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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23897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23897號

111.4.22.內政部函

有關貴院函為本部108年8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80812309號令釋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1年3月21日中院平民誠110訴1793字第1119003490號函。
二、有關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本部業以108年8月15日台內營字第11080812309號令(如附件)釋示在案,所稱「非固定式休閒設施」 係指該休閒設施均應可移動而非固定式。至於前揭函之機械房係因應綠建築政策,如都市設計審議等規定要求屋頂綠化設施,則得於機械房放置配合屋頂綠化設施衍生休閒活動之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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