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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6480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36480號

111.5.30.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各建管機關聯絡人:孫立言

關於邇來大型倉儲火災衝擊社會環境並衍生相關法規管理問題,倉庫之防火區劃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4日府消預字第1110098417號函及該府建築管理處111年5月5日桃建照字第1110032655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已明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其第2款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應依本署93年5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函釋「係指C類建築物中除同編第270條第2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即現行同編第270條第1款「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本署前以109年4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082768號函釋示在案,先予敘明。
三、查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0條係適用於工廠,自第270條修正說明「因應現行工業生產製程愈趨自動化之需求,其自動化倉儲與倉庫已屬目前生產流程之一環」即可窺之,其所稱倉庫,為與工廠生產製程有關之倉庫。故依現行條文及本署上開93年5月27日及109年4月29日函,係指與工廠生產製程有關之倉庫得為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若非屬工廠,即非第270條所稱之「作業廠房」,亦不屬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故非屬生產流程一環之倉庫仍應依同編第79條規定按樓地板面積區劃。
四、貴管辦理建造執照抽查,有關倉庫之防火區劃事項之建築師簽證品質仍請依據上述法制核實加強查核,本署未來將納入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相關管理業務推動情形考核計畫督導。
五、依上述法制核實執行時,如有修法建議,請研提具體意見俾利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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