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8391號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營署建管字第1110038391號
| 111.6.6. | 內政部函 |
|---|
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建築師事務所111年5月18日黃字第(111)00002號函辦理。 |
| 二、 | |
三、有關合於第271條之1第1款「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為上開第271條之1第1款所列得不受第271條第1項「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限制之情形之一,該筆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仍無法達單層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且建築基地之鄰接土地已建築完成,揆諸第271條之1立法意旨,仍屬合於該條第1款之情形,得不受第271條第1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8391號.1781881264.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