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
| 111.7.8.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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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無頂蓋之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相關法令檢討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貴局 111. 06. 07. 中市都建字第 1110115078 號函辦理。 |
| 二、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各條文,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規範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等防火避難設施之寬度,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係代表避難人數之多寡,與觀眾席有無頂蓋無涉;故檢討第四章各條文涉及「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者,無論觀眾席上方有無頂蓋,仍應依循同編第 1 條第 6 款用語定義規定。 |
| 三、 | 旨揭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請依上開法令規定意旨,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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