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762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762號
| 111.7.1.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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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某事務所 | 聯絡人:孫立言 |
關於可否以交換鑰匙方式前後併列設置停車位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111年6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44804號函及貴所111年5月26日1110526002號函。 |
| 二、 |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如前後併列設置停車位,各停車位仍應各自鄰接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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