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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762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762號

111.7.1.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某事務所聯絡人:孫立言

關於可否以交換鑰匙方式前後併列設置停車位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6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44804號函及貴所111年5月26日1110526002號函。
二、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如前後併列設置停車位,各停車位仍應各自鄰接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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