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800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800號
| 111.10.3.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
| 正本:基隆市政府 | 聯絡人:蔡瑞艇 |
有關貴府檢送111年9月5日召開「基隆市合法建築物平屋頂搭蓋防漏設施處理規則」修正案第2次研討會議紀錄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貴府111年9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10242176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旨揭會議紀錄:「……五、各單位及各委員意見……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黃秀萍科長:……2.原有『非屬』現行技規#99限制應留設避難平台之合法建築物,其原留設之屋頂避難平台得適用本規則,『無需再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1節,查本署110年3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046202號函釋(如附件),業針對86年4月9日修正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避難平台」如經評估已無留設之必要,得依法檢討辦理變更或按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規定納入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釋示在案,謹提供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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