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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32693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132693號

111.6.29.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桃園市政府建管處聯絡人:孫立言

為建築物地上層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得否開向天井暨道檢討開口面積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資處111年4月1日桃建照字第111002196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戶外安全梯之構造:……(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其立法意旨係能使侵入梯間之高溫空氣及濃煙迅速逸散;本署104年4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247號函並釋示「……..戶外安全梯依上開規定,各樓層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並設於當樓層,地下層亦同。……」
三、所詢建築物地上層之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開向天井,梯間之高溫空氣及濃煙籍天井導引至另一樓層始能藉天井上端逸散,不符前揭戶外安全梯開設之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之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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