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57347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157347號
| 111.08.19.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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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孫立言 |
有關建築面積計算涉及陽臺部分,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111. 05. 25. 中市建師字第 134 號函 辦理。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規定:「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 投影面積。……陽臺……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 ……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 尺。」位於建築物外牆中心線以外之柱如有牆壁相連,非 屬上開規定所稱之代替柱。故如陽臺設置於外牆及該柱之間(如圖例1 )或陽臺外緣突出該柱中心(如圖例2),且 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有關建築面積之計算應 自陽臺外緣扣除二公尺作為中心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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