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211429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211429號
| 111.10.13. | 營署建管字第11112114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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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5款綠建材適用範圍疑義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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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民眾111年9月7日致本署署長電子信箱(案號:1110907008)辦理。 |
| 二、 | 「綠建材:指第299條第12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5款業已明定。 |
| 三、 | 查現行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4點適用範圍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其但書(1)、(2)所列情形可扣除不納入計算檢討,其餘空間及戶外地面仍應依法檢討綠建材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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