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278496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278496號
| 111.12.28.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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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靶場之靶道是否需檢討自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規定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建築師事務所111年11月30日文建字第111113003號函。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規定:「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射擊訓練靶場之靶道若為人員應淨空之範圍,即不具居室之性質,自無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第2款檢討步行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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