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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


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

112.8.24.內政部函

本部109年5月6日內授消字第109082225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112年8月11日消署預字第1120501513號函發112年7月28日研商「建議PVC塑膠地磚及地板不納入防焰物品範圍」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旨揭本部109年5月6日函規定PVC塑膠地磚及地板屬防焰物品,經前揭會議討論決議,塑膠地磚、聚合物地磚等鋪設或固著於地板者,依內政部87年6月11日(87)台內消字第8774409號函發「檢送87年4月23日『防焰法令執行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參、窗簾類、提案二及三之意旨,非消防法所定防焰物品之範圍,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公告塑膠地磚商品自112年1月1日起為應施檢驗品目,為避免重複試驗造成民眾負擔,爰旨揭函停止適用。
三、另針對已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之塑膠地磚廠商,若欲依標準檢驗局「塑膠地磚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申請產品報驗時,得檢附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或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提出申請;至仍欲自願性取得消防法第11條規定之防焰標示者,則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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