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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502號

112.3.14.內政部函
正本:某事務所、各建管機關、各全國級公會聯絡人:孫立言

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其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為限之規定,其材料是否包含角材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行遠建築師事務所112年2月13日誠建字第112021301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規定,緊急昇降機之機間「……(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四)應設置排煙設備。……」又「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樓梯間及排煙室……,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因特別安全梯為建築物垂直避難及全棟避難之必要路徑,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是前揭規定之裝修材料等級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且不適用同編第88條附表說明三『除本表(三)(九)(十)(十一)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本部營建署95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012號函釋示在案,先予敘明。
三、查上開第107條第1款及第97條第1項第3款有關緊急昇降機機間與特別安全梯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天花板及牆之裝修材料規定相同,且緊急昇降機係供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使用,安全需求不亞於特別安全梯,故緊急昇降機機間與特別安全梯天花板及牆之裝修材料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之範圍,均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即,除表面材料需達耐燃一級外,如貼附於另一底材,底材亦應達耐燃一級之性能)。至將裝修材料固定於建築物構造體且未暴露於室內之固定材(例:吊筋、木角材等),於內部裝修之面材經試驗判定達耐燃一級之合格時間內,固定材尚無被破壞之虞,尚非上開規定規範範疇,得免為耐燃一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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