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7933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7933號
| 112.6.16.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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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或昇降機間出入口是否比照本部104年8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566號函不需具遮煙性能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吳俊良建築師事務所112年4月20日申請書。 |
| 二、 | 按本部104年8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566號函說明三釋示:「如昇降機道之出入口開向緊急昇降機之機間,因緊急昇降機機間四週牆壁及出入口之防火性能同編第107條第1款業有明定,該款第4目並規定應設置排煙設備,故該昇降機間出入口(如附件所示圖A之門A及門B,及圖B之門F)及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第7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限制。」如地下建築物及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出入口開向緊急昇降機機間之情形時,比照本部104年8月27日上開號函說明三所釋,該昇降機間出入口(同本部104年8月27日上開號函附件所示圖A之門A及門B,及圖B之門F)得免受第203條及第242條有關遮煙性能之限制,如為地下建築物,其昇降機道出入口並得免受第203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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