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91389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91389號
| 112.2.2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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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案預先就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認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本局99年3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函賡續辦理。 | |
| 二、 | 查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上開前函已有明文,惟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加速重建,本府核定之「都市更新會」或「已取得1/2以上事業概要同意之比例」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一) |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5條規定,由本府准予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比照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明文件。 | |
| (二) | 另「已取得1/2以上事業概要同意之比例」者,應就該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擬申請認定「原建築容積」之合法建築物,比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同意之比例,檢具各該合法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之事業概要同意書,由代表人提出申請,免檢附全部之土地或建物同意文件。 | |
| 三、 | 除說明二明訂得免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及同意文件,其餘書件項目仍應依本局99年3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函辦理。另本函所訂依本府核定之「都市更新會」或「已取得1/2以上事業概要同意之比例」申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認定之申請人,對於不願參與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人應與未同意戶充分溝通協調,如有爭議,應循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 |
| 四、 | 本案納入112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9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7號。 | |
| 五、 |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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