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營署建管字第1120002800號
營署建管字第1120002800號
| 112.5.16.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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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立法委員○○○服務處112年4月19日傳真轉臺端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2日傳真轉臺端112年5月2日陳情書及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112年4月27日傳真轉臺端112年4月20日陳情書。 |
| 二、 | 按「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第1項所明定,配管管材以不燃材料製成者,或配管以不燃材料包覆者,均符合上開規定,如管材已為不燃材料,其包覆配管之材料尚非上開規定規範對象。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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