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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營署建管字第1121091929號


營署建管字第1121091929號

112.5.12.內政部營建署函

貴事務所函詢本部 83 年 09 月 22 日台內營字第 8305334 號函疑義 1 案,復請査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2. 03. 29. 治所字第 112032901 號函。
二、查本部 83. 09. 22. 台內營字第 83O5334 號函(註)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僅係停車空間數量之規定,有關機械停車設備則於第六十條第二款(註)中,已有明文,另其設備標準應參照 CNS 機械停車設備國家安全標準規定辦理。至建築物依規定所附設之停車空間,採用昇降二層式停車空間,其使用交換鑰匙方式為之,要不違反上開法條及 CNS 規定,在有關規範訂定前,即係為私權契約行為,尚非法所不許。」上開函有關機械停車設備之規定,現行條文已移列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另本部已訂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有關採用昇降二層式停車空間,如未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3 款、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 CNS 規定,上開函仍適用。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科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註: 83. 09. 22. 台內營字第 830533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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