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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04959號


國署建管字第1130004959號

113.1.29.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有關建築物地下停車空間之機械通風設備設置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2年11月29日FS1121129字第0001號函及113年1月2日FS1121129字第0001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但設有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以上有效通風之開口面積者,不在此限。」上述條文所稱「機械通風設備」,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前提下,尚無限制不得供多個樓層使用,至個案事實認定,係屬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如有疑義,請備妥個案書圖資料逕洽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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