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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20117號


國署建管字第1130020117號

113.03.1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為新建建築物申請案,貴府於防火區劃範圍內不同用途類組之間建議以分間牆或門扇窗構件等予以做不同用途區劃之適當分隔(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規定),是否適法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3. 02. 19. 屏府城管字第 11304989600 號函。
二、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不同用途間是否需以 1 小時防火時效區劃,本署前以 106. 02. 23. 營署建管字第 1060006313 號函(如附件)釋示,略以:除本部 93. 11. 22. 台內營字第 0930087563 號函釋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3 條授權另定之各類組用途項目準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外,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不適用該辦法其他規定,自無應否依該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區劃分隔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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