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85013號
國署建管字第1130085013號
| 113.9.18.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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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張譯云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基地內外私設通路疑義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奉交下貴局113年8月1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54771號函。 |
| 二、 | 依本部106年3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說明四:「有關『私設通路』之認定乙節,說明如下:(一)建築基地外『私設通路』部分,參照本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154號函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例)定有明文,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自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上開函釋所稱「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亦非屬同規則同編第163條所稱「基地內通路」,自無須依上述第2條及第163條規定檢討該通路寬度,惟如貴府所定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例)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先予敘明。 |
| 三、 | 至「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之留設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及第163條已有明文。至個案事實認定,請逕依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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