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14740號
國署建管字第1131114740號
| 113.7.18.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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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進口應設置之陽臺得否改設露臺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奉交下民眾113年7月9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
| 二、 | 按緊急進口之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9條各款規定,該條第5款規定:「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1公尺以上,長度4公尺以上。」又同編第1條第20款規定:「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倘設置露臺以代替上開第109條第5款規定之陽臺,其餘構造符合同條文其他各款規定者,尚符第5款進口外應設置陽臺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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