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4年:國署建管字第1141253827號
國署建管字第1141253827號
| 114.12.31.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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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評定書,倘受理案件有以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為避難層之情形,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監察院有關臺北文化體育園區之體育館避難逃生恐有疑慮等情案調查意見六(如附件)辦理。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4款規定:「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依上開規定,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上開規定,亦得作為避難層。先予敘明。 |
| 三、 | 鑒於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之建築物,規模較大或使用強度較高,又提送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之規模較大,且係為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一部分建築物防火或防火避難規定,應有相應的措施提昇其安全性。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受理評定之案件,倘有以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為避難層之情形,請審視該避難層是否至少有1處屋外之出入口得經無障礙通路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或提出相應之對策,以利身心障礙者可不受火煙侵襲且無障礙地到達基地地面(或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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