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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4年:新北府工建字第1141732676號


新北府工建字第1141732676號

114.9.1.新北市政府函
正本: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承辦人:黃信銘

有關貴署114年4月17日國署建管字第1140038681號函及114年7月28日國署建管字第1141143393號函,建請開會研商再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4年8月20日、114年8月22日人民陳情事項辦理。
二、貴署114年4月17日國署建管字第1140038681號函涉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6條之住宅各住戶單元防火門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考量住宅各住戶單元防火門依法得免朝避難方向開啟,且其立法原意係因住宅非屬高密度場所,故其防火門向內開啟尚無影響避難逃生,故如住宅當層通達安全梯口之防火門已依規定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或當層梯廳已自成一區劃範圍,其餘各住戶單元防火門是否皆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建請研商再議。
三、貴署114年7月28日國署建管字第1141143393號函涉及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未規定設置,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留設之機車停車位,因非屬「依都市計畫法令」設置之停車空間,不得免計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倘都市設計審議要點訂有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是否得視為同屬「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情形,考量涉及人民權益,亦建請研商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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