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5年: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679號
國署建管字第1150047679號
| 115.05.15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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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關建築物用途類組得否無須區劃明確位置及各用途面積,而混為同一共同使用空間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奉交下貴府115年5月11日屏府城管字第1150114047號函。 |
| 二、 | 申請建造執照不同用途間是否需以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1節,請依本署113年3月13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020117號函及106年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06313號函(如附件)辦理,如同一空間有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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