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51年:府財三字第75234號
臺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
| 51.6.25.初訂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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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規格依本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凡本省內市場建築構造,設備除依照其他有關法令所定辦理外悉照本規格辦理。 依市場之性質或其特殊地位得呈准主管機關作必要之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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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在都市計劃區域內之市場建築物,墻身、樓地板、柱屋頂、天花板、屋架及樓梯等主要部份,應以不燃材料建築之,但在郊區或鄉鎮經市縣政府認為係一臨時性質者,不在此限。 | |
| 三、 | 市場內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六十五。 | |
| 四、 | 市場建築物應與建築基地境界線保持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作爲空地,該空地應有二處以上與道路連接,但基地境界線與道路臨接部份建築商店者不在此限。上項商店建築如跨越一區段者出入口不得少於三處,出入口之寬度並不得少於四公尺。 | |
| 五、 | 市場建築物週圍,每滿二十五公尺應設出入口一處,出入口及市場建築物內通路之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 市場建築物通路面積並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面積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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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建築物週圍如有外壁者,窗或代用之採光面,其有效面積不得少於室內面積十分之三以上,用天窗採光者其有效面積,按三倍折算之。可供開放與室內空氣直接流通之面積不得少於室內面積十分之一‧五以上,有機械換氣設備者,不在此限。 | |
| 七、 | 建築物應裝設天溝及落水管,週圍並應以混凝土或磚、石砌造排水溝,市場內排出之污水井應導入公共溝渠或衛生上無害之場所。 | |
| 八、 | 供鮮魚蔬菜、青果類、獸肉或其他需時常洗滌之場所應設置適當之給水及洗滌設備。 | |
| 九、 | 市場應在適當處所附建足够容納垃圾之混凝土造垃圾放置處,並應裝設防止蠅鼠及蟲類等設備。 | |
| 十、 | 市場建築厠所依左列規定: | |
| (一) | 厠所應爲冲洗式,並應設置化糞池。 | |
| (二) | 便器個數標準以從業人員每二十人設置一個大便器,以男每二十五人設置一個小便器爲準男女廁所出入口應分開之。 | |
| (三) | 同市場基地面積超出三千三百平方公尺時厠所應設二處以上。 | |
| (四) | 其他衛生設備依照省頒公共場所衛生設備標準中同等級菜市場之厠所衛生設備標準辦理。 | |
| (五) | 樓房建築者每層樓上之厠所比照等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 |
| 十一、 | 市場應在適當處所設置脚踏車停車處,其面積不得少於市場建築面積百分之一‧五。 | |
| 十二、 | 市場內應設置食品衛生檢查室一處,其面積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 | |
| 十三、 | 市場建築物每層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應設置滅火器一具,未滿二百平方公尺以二百平方公尺算,三層以上之建築物並應裝設消防專用室內消火栓,其規格如左: | |
| (一) | 豎管之口徑不得小於二吋並不得小於消火栓口徑。 | |
| (二) | 消火栓之口徑不得小於一‧五吋。 | |
| (三) | 噴嘴之口徑不得小於○‧五吋。 | |
| 十四、 | 市場建築完成後非經市縣主管機關派檢員檢查認可後,不得使用,改建時亦同,舊有市場改建時應比照本規格辦理。 | |
| 一、 | 本規格依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
| 二、 | 市場之興建應就其市場用地範圍予以整體規劃。其報經縣(市)市場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分期興建。 | |
| 三、 | 市場基地面積在一、五〇〇平方公尺以上者,基地面臨道路部分方得建築店舗。其店舗建築物最小寬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不包括騎樓)。 | |
| 四、 | 市場內每一單元建築物均應面向通路建築,其每一單元建築之高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面前通路寬度之一‧五倍。但面前通路寬度為三公尺至五公尺者,得建築二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八公尺;為五公尺至八公尺者得建築三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供市場使用之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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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市場建築物各邊每滿三十公尺應設出入口一處,出入口及市場建築物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淨寬三公尺。並設置淨寬六公尺以上之主要出入口至少一處,出入口之淨高度不得低於三‧五公尺。配合多目標使用之市場建築物,其非供市場營業使用之出入口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個別留設空地或門廳。 | |
| 六、 | 市場內通路之上空,在不影響採光、通風及景觀之原則下,得搭蓋遮雨、遮陽之棚架,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 |
| (一) | 構架應用安全,不燃且美觀之材料;屋面板應用安全、不燃且透明之材料。 | |
| (二) | 構架淨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屋面板應能開啟或有良好之通風設備。 | |
| (三) | 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 | |
| 前項通路之面積不計入建築面積。 | ||
| 七、 | 市場內通路之上空得設置過廊,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 |
| 八、 | 市場應設置固定攤位,其地面層固定攤位之面積,不得少於該層攤舖位樓地板總面積百分之四十。其以超級市場方式經營者,地面層零售生鮮食品之營業面積,不得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固定攤位面積係指攤位之淨面積加上其所面臨營業使用之通路面積(以計入樓地板面積者為限)之和。攤舖位樓地板總面積係指固定攤位面積加上同層店舗淨面積之和,如有內店舗者,該內店舗所面臨營業使用之通路面積(以計入樓地板面積者為限),亦得計入店舗面積內。營業面積係指與營業有關之收銀、包裝、攤櫃及走道等使用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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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市場攤位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 |
| (一) | 攤位建築應與市場基地境界線保持四公尺以上距離作為空地或通路使用。 但臨接計畫道路依規定設置騎樓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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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每攤位之最小寬度為二公尺,其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 | |
| (三) | 攤位之隔位牆高度不得高於九十公分。 | |
| (四) | 攤位地板面應高出地盤面三十公分,地板應有八十分之一坡度。 | |
| (五) | 攤位間之通路應高出攤位地板面五公分以上,其橫斷面應有六十分之一之坡度。通路兩側應設置淨寬十二公分以上之排水溝,其溝底應有百分之一之坡度。 | |
| (六) | 攤位間之通路路面及地板面應採用易於沖洗,可經常保持清潔、乾燥之建築材料鋪設之。 | |
| (七) | 鮮魚、果菜、獸肉類攤位及其他需時常洗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洗滌設備及水龍頭。 | |
| (八) | 攤位設於地面層以外之樓層者,應設置坡道或貨用升降設備。 | |
| (九) | 攤位設於地下層者,應設置適當之集、排污水設備及通風、排氣、排煙設備。 | |
| (十) | 市場攤位建築物周圍無外牆時,得免設置排煙設備。 | |
| (十一) | 以超級市場經營者,不受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限制,超級市場內攤架間之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 |
| 十、 | 市場應在適當處所設置腳踏車、機車停車處,其面積不得小於市場使用部分樓地板總面積百分之二。 前項停車處應以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連接市場周圍道路。其設於地下層者,通路坡度不得大於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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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供市場使用之每一樓層應設置垃圾集中處所及供男女分別使用之公共廁所各一處。但市場基地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一樓層公共廁所應設置二處以上。 前項公共廁所設置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規定外,衛生設備數量以攤、舖位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一人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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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市場內應設置辦公室一處作為食品檢查及市場管理員之辦公場所,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 | |
| 十三、 | 依市場之使用性質,當地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本規格辦理者,得事先詳述理由層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後作必要之設計。 | |
| 十四、 | 舊有市場之增建、改建部分應依本規格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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