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55年:台內地字第203234號
台內地字第203234號
- 取自台灣省建築技師公會台北辦事處編印之《建築法令彙編》
| 55.4.30. | 內政部代電 |
|---|---|
| 受文者:台灣省建設廳 |
據呈為林澤清等建築房屋疑義一案電仰知照並轉飭遵照由。
| 一、 | 該廳55.1.31.建四字第4878號呈件均悉。 | ||
| 二、 | 據呈未臨接建築線之建築物以私設私用之通道連接計劃巷路者其高度計算標準一節查建築法人尚無明文規定案經本部邀集該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等有開會商研討作成結論如次: | ||
| 一、 | 未臨接建築線之建築物其高度計算標準應以其基地通達之最近都市計畫道路為面前道路,惟該通道寬度須受下列之限制: | ||
| 壹: | 通道長度未滿十公尺者,其寬度應為二公尺。 | ||
| 貳: | 超過十公尺每增加一公尺應加寬二十公分但增加寬度達六公尺時得免其延長而再加寬。 | ||
| 二、 | 如前項通道非屬建築人私設且無法依前項規定加寬時應由其申請基地面臨之既成通路中心線向後退讓不得少於二公尺並以該退讓後之道路寬度計算高度。」 | ||
| 三、 | 電仰知照并轉飭遵照。 | ||
| 四、 | 副本抄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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