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80822號
台內營字第580822號
| 63.4.27.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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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廳 63. 02. 04. 建四字第 16222 號函。 |
| 二、 |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得結論如次:「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寬度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申請建築時應從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之界線退縮四公尺為建築線,其退縮部份,得以空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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