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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39404號


台內營字第639404號

  •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59-14
  • 82年增訂第59-1條,本函已不再適用。
64.7.15.內政部函

屋頂平台不得作為停車場使用

案經本部於64.5.23.邀集各有關單位研商,並依會商結論委請行政院經設會研辦,茲准該會64.6.20.都字1002號函復,略以: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設置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並不得在該範圍內建造其他設施,如將該屋頂平台作停車場使用,顯與避難使用目的不符。
二、建築物如遇火災延燒至屋頂,觸及人放於屋頂之汽車,不僅徒增災情,屋頂平台亦失去避難作用。
三、至頂停車需要昇降設備,就使用之便利及出入口之安排而言,亦非所宜,倘日久使用與管理不善時,終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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