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內營司發字第556號
內營司發字第556號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3-(2)-4
| 65.9.10. | 內政部營建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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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道路邊綠帶退縮4公尺建築後,其退縮地之用途及其是否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負責開關疑義。
| 說明: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前段,規定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寬度3公尺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時,應退縮4公尺建築,旨在避免人民利用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作為通路而破壞其完整性。其退縮部分得以空地計算,自非屬於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惟為維護公共交通、衛生及市容觀瞻,退縮部分之土地,應儘可能併同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予以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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