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台內營字第673514號
台內營字第673514號
取自黃武達編《最近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14-13
| 65.4.2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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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應臨接道路之寬度,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都市計畫圖上如將人行道及道路寬度分別標示者,人行道可併入道路計算其寬度。 二、都市計畫圖上於道路兩旁留設之綠帶,不得計入道路寬度,但如該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計畫書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由各縣(市)政府繪具圖說報請上級政府備查後得計入道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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