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台內營字第685457號
台內營字第685457號
| 65.6.17. | 內政部函 |
|---|
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對側為都市計畫道路,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 65. 府工建築第 21010 號函。 |
| 二、 | 依建築法第 42 條之規定建築基地應臨接建築線,臨接水溝用地而未臨接建築線之基地應不准建築。 |
| 三、 | 水溝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時,水溝寬度得併入道路計算。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台內營字第685457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