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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台內營字第685457號


台內營字第685457號

65.6.17.內政部函

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對側為都市計畫道路,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65. 府工建築第 21010 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 42 條之規定建築基地應臨接建築線,臨接水溝用地而未臨接建築線之基地應不准建築。
三、水溝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時,水溝寬度得併入道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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