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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台內營字第688807號


台內營字第688807號

65.7.15.內政部函

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地下室得兼作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面積,請查照。

說明:
一、復65.6.10.建四字第84952號函。
二、查車輛之停駐非屬「固定設備」,於防空避難地下室停駐車輛尚合本部63.11.15.台內營字第607352號函訂「建築物附建防空地下室使用原則」之規定,但國防部下達進入警戒戰備命令或台灣警備總部重申戒嚴令時,應即空出地下室,以供人員防空避難之用。
三、兼作停車空間使用之防空避難設備,應設汽車廢氣排氣設備,其進出口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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