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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6年:台內營字第735362號


台內營字第735362號

66.5.10.內政部函

關於騎樓地面可否設置台階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66. 03. 23. 建四字第 25190 號函。
二、按騎樓地面表面裝應平整,不得裝置台階或阻礙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7 條第 2 款已有明定。惟建築基地如因地勢關係,非設置台階不能解決其困難者,得依建築法第 43 條第 2 項之規定,經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之核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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