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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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87705號


台內營字第787705號

67.6.7.內政部函

一宗建築基地(原為角地)建築十八棟(間)住宅,分十八件申請建造執照,除分開請照後之基地仍為角地者外,其餘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復 67. 04. 25. 建四字第 6289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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