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87705號
台內營字第787705號
| 67.6.7. | 內政部函 |
|---|
一宗建築基地(原為角地)建築十八棟(間)住宅,分十八件申請建造執照,除分開請照後之基地仍為角地者外,其餘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 說明:復 67. 04. 25. 建四字第 62894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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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6.7.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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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建築基地(原為角地)建築十八棟(間)住宅,分十八件申請建造執照,除分開請照後之基地仍為角地者外,其餘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 說明:復 67. 04. 25. 建四字第 62894 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