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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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94774號


台內營字第794774號

67.6.7.內政部函

為建築技術規則頒布前核定公布之都市計畫市場保留地,其面前道路之寬度及基地臨接該道路部分之長度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乙案。

說明:
一、查市場建築物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及基地臨接道路之長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九條已有明文規定。上開建築技術規則頒布前核定之市場保留地,其面前道路之寬度或臨接道路之長度不合上開規定者,為兼顧法令規定與事實困難,並參酌本部67.05.10台內營字第785838號函之規定,道路寬度不足者准就該市場預定地內臨接道路部分退縮以達規定之寬度;基地臨接道路之長度不足者,得就該市場預定地內再行留設合於規定寬度之道路並連接計畫道路。其退縮部分之土地或另行留設之道路用地均不得以空地計算。
二、上開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基地臨接道路部分之長度,所稱「道路」,係指合於同條規定寬度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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